河北省硅酸盐学会会费交纳标准
及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硅酸盐学会章程》,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入、节省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一)会员/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与其他企业(包括建材设备厂家、建材服务型企业等),每年会费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0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会费100元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一)会员单位(包括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下同)在每年5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入会单位在被批准后一个月内交纳。
(三)会员单位在交纳会费时,可用现金、支票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也可通过邮局邮寄。
户 名:河北省硅酸盐学会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新合作支行
帐 号:61320109001678
行 号:313121006134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西二环南路128号
邮 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053255
电子邮箱:hbsgsyxh@126.com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财务负责会费的管理。为了更好开展工作鼓励开电子发票,企业需要把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到学会邮箱或者发微信。
(五)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省财政厅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三、会费主要用途
1、用于召开年会、座谈会、交流会和会长办公会的费用;
2、举行大型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
3、秘书处开展工作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费、房租电暖费、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调研费等;
4、专职人员工资。
四、会费管理
(一)学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二)会费要单列账户,专储专用。
(三)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开展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必要的费用开支。
(四)财务处必须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五、其他
(一)个别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以缓交或适当减免。
(二)根据章程规定,对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本标准与办法经河北省硅酸盐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