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2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2 抽查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
本次抽查的产品名称主要为:硅酸盐水泥熟料。
表1抽查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
序号 |
产品名称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1 |
硅酸盐水泥熟料 |
GB/T 21372-2008 |
《硅酸盐水泥熟料》 |
3 检验依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重要程度分级 |
是否为环保指标 |
1 |
f-CaO(质量分数) |
GB/T 176-2017 |
A |
否 |
2 |
MgO(质量分数) |
GB/T 176-2017 |
A |
否 |
3 |
烧失量(质量分数) |
GB/T 176-2017 |
A |
否 |
4 |
不溶物(质量分数) |
GB/T 176-2017 |
A |
否 |
5 |
SO3(质量分数) |
GB/T 176-2017 |
A |
否 |
重要程度分级: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指标;B类-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或特征性指标等;C-一般质量项目,外观、尺寸等不直接影响产品使用的指标。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依照有关规定或产品适用标准,需要检测的其他项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4 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21372-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