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可转移、可中断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建设运营需求响应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版)》(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区域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参加的需求响应市场交易行为。河北省内所有参与需求响应的市场成员需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采取以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五条 本规则旨在建立需求响应市场化机制,构建“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电力平衡保障新模式,促进电力充足供应。
(一)推动电力保供从源随荷动向源网荷互动转变,激活需求侧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力市场运行。
(二)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聚合工业生产、建筑温控、充电、储能和自备发电机等资源,构建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参与削峰需求响应、填谷辅助服务和电力市场。柔性可调节资源具有可转移、易错峰的特性,调用此类资源能够较大限度减少对民生和经济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错峰检修、自备电厂顶峰增发、空调负荷、充电负荷等,应在需求响应时优先调用。
(三)培育用户侧资源灵活主动参与、供需良性互动的市场生态,激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引导用户提高电能管理水平和综合能效,提升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以下简称河北省市场)按照分类推进、自愿参与、公平承担、以支定收的原则建设运营。
(一)分类推进
因优先保障用户、市场化用户政策环境、社会责任承担方式不同,需求响应参与主体适合分类推进。现阶段首先由高压用户实施需求响应,鼓励充电桩、通信基站、居民空调等低压柔性负荷资源以聚合形式参与需求响应,待市场成熟后逐步扩大至全部用户。
(二)自愿参与
电力用户根据自身负荷调节成本、生产任务安排等多种因素,自愿参与削峰需求响应,在电力供应紧张时,短时间让渡用能权,并获得经济激励。
(三)公平承担
对于有效参与削减负荷的用户给予经济激励,补贴资金由全部高压工商业用户分担。
(四)以支定收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面向全部高压工商业用户(含市场化交易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包括未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当月高峰时段(含尖峰)用电量征收需求响应补贴费用。电网企业按月对费用进行滚动清算,补贴的费用在用户之间实现收支平衡。
第七条 河北省需求响应市场分为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和实时响应三种类型。考虑市场成熟度可分步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需求响应市场。冀北电网按照京津唐电网整体安排启动日内和实时需求响应市场。
(一)日前响应。电网企业于需求响应执行前一天,通过网上国网APP、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向参与主体发出邀约,用户于邀约截止时间前反馈应约容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完成负荷调节,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二)日内响应。电网企业于需求响应执行前4小时,通过网上国网APP、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向参与主体发出邀约,用户于邀约截止时间前反馈应约容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完成负荷调节,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三)实时响应。电网企业按签约负荷直接对用户进行远程调控,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 河北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市场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
第九条 电网企业职责
(一)负责市场运营,建设、维护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二)组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注册,协助用户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入市校验,对申报结果进行审核。
(四)依据本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公示出清结果。
(五)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发布邀约,对负荷压减进展在线监控,按需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
(六)根据本规则分摊、收取、发放需求响应补贴费用。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提出规则修改建议。
(八)在电网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干预或中止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九)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报送相关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监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用户职责
(一)自愿选择参与市场,进行用户注册与响应能力的申报。可独立参与市场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市场。
(二)自主决策报量报价策略参与市场竞争,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三)主动响应需求响应邀约,按时按量压减负荷,获得需求响应补贴。
(四)承担参与需求响应期间安全责任。
(五)按照本规则承担需求响应补贴费用。
(六)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参与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电网企业独立用户编号的高压用户,充电运营、通信基站等为同一法人,或具备关联关系的高低压用户可作为集团用户聚合参与。
(三)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关口电能量信息采集系统),入市前完成远程跳闸传动试验。
(四)配合供电企业核实响应能力,与供电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合作协议》(附件1)。柔性负荷资源应在需求响应合作协议中单独注明。企业错峰检修、自备电厂顶峰增发资源还应签订柔性负荷调度协议,作为需求响应合作协议的附件(附件2)。
第十二条 负荷聚合商职责和参与条件
(一)熟悉本规则,具备向代理的用户提供需求响应政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能力。
(二)具有售电资质或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资质。
(三)代理用户聚合响应能力不低于5000千瓦。每个电力用户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代理。
(四)负荷聚合商对代理用户应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将相关数据和调控通道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可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远程控制。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类型,应建有电力负荷管理相关系统。
第十三条 市场参与主体准入与注册
(一)准入资格审查
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可调节资源普查。供电企业根据本规则核查电力用户档案信息,完成计量、采集装置核对和远程负控能力、模拟运营验证。负荷聚合商需与代理用户签订电力需求响应代理协议(附件3),并通过省负荷管理中心组织的响应能力验证和档案信息核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通过后,作为参与主体开展运营工作(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4)。
(二)响应协议签订
供电企业与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或负荷聚合商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
(三)平台账号注册
市场参与主体注册网上国网APP账号,填报用户基础信息相关数据。注册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注册时,需提供《需求响应业务授权委托书》(附件5)。注册人变更预留手机号码时,应重新履行注册流程。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变更与退出
(一)市场参与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网上国网APP发起变更申请,经供电企业审核后完成变更,并重新签订协议。
(二)电力用户或者负荷聚合商代理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档案信息变化时,应当在网上国网APP、电力营业厅办理档案信息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
(三)退出市场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及时在网上国网APP提出注销申请,履行需求响应合作协议规定的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第三章 报价和出清
第十五条 需求响应采取“月度申报、提前邀约、柔性优先”的模式组织开展,具体实施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按月度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申报公告,公告分为日前响应公告、日内响应公告、实时响应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需求响应时段、削峰负荷需求、较高限价、竞价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查看需求响应公告信息、用户历史基线负荷参考值(计算方法详见附件6),填写申报响应信息,日前响应申报包括申报响应负荷(kW)、其中柔性响应负荷(kW)、响应补贴价格(元/kWh),报量报价;日内响应只报量不报价。申报响应负荷较小单位为1kW,响应补贴价格较小单位为0.1元/kWh。申报响应负荷原则上不得高于供电企业确认的较大响应能力。负荷聚合商、集团户作为整体申报。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根据申报信息,对市场参与主体申报的响应能力进行审核验证,并通过网上国网APP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根据市场参与主体申报的响应负荷和补贴价格,日前响应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确定出清序位表;日内和实时响应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确定出清序位表。
第二十条 按出清序位表,对序位表内市场参与主体申报响应负荷依次成交,成交响应负荷最后1kW的响应补贴价格(边际价格)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
第二十一条 出清后,电网企业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进行出清结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后,公示结果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并通过短信、网上国网APP通知中标的市场参与主体(以下简称中标主体)。
第四章 市场组织流程
第二十二条 在预测发生电力供应紧张或存在缺口时,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策略,电网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实施负荷管理措施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缺口情况,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按响应类型向全量中标主体发出邀约,并通过短信进行提醒。邀约内容包括响应规模、响应日期、响应时段、邀约反馈截止时间、用户基线负荷(计算方法见附件6)等信息。中标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是否可参与本次需求响应、应约负荷。应约负荷原则上应不高于供电企业确认的较大响应能力,不低于供电企业确认的较大响应能力的50%。
(一)日前和日内响应邀约。邀约截止后,按照“柔性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形成应约序位表。电网企业按照应约序位表依次确认参与响应的中标主体(以下简称响应主体)、应约负荷,直至满足负荷缺口。
(二)日前响应应约负荷不能满足负荷缺口时,调用日内和实时资源。仍不能满足缺口时,按照“柔性优先、容量优先”的原则,调用月前形成的出清序位表中未应约用户补足;若仍不满足电力缺口,以缺口规模对应等级的有序用电方案用户补足,这两类用户不发放补贴。
(三)实时响应不邀约,直接采取远程调控措施调用中标主体,应从出清序位表中年内调用次数最少主体开始依次调用,到达出清序位表末尾后从头开始。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通过网上国网APP向响应主体发送确认信息,并短信提醒做好执行准备,确认信息包含响应日期、响应时段、应约负荷;对未成为响应主体的应约用户,发送短信告知。
第五章 执行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响应主体在收到电网企业确认信息后,应提前做好用电安排,按时按量压降用电负荷。负荷聚合商、集团户负责通知并组织所聚合用户实施需求响应。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响应开始后,对削峰响应负荷未达到应约负荷80%的响应主体,进行电话、短信提醒,仍不整改的,采取远程负荷控制等多种措施,确保响应执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按照负荷压降判定响应是否合格,以削减电量作为结算依据。负荷聚合商、集团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定。
第二十八条 响应结束后,电网企业开展需求响应效果评估与执行评价,以响应主体基线电量与实际参与响应时段电量的差值计算有效响应电量。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主体月内累计2次不参与应约的中标用户、负荷聚合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年内累计3次不参与应约的中标用户、负荷聚合商,取消其次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因参与需求响应引起的市场化电量偏差免于电力市场交易考核。
第六章 费用结算、分摊与发放
第三十一条 河北市场结算工作按照“按次统计、按月结算”的原则开展。
第三十二条 需求响应补贴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方式分摊。日前和日内响应采用电量补贴方式。实时响应采用容量+电量补贴方式。
电量补贴:日前响应按照出清价格进行补贴,日内响应按照出清价格1.5倍进行补贴,实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的3倍进行补贴。日前调用日内和实时资源时,按照日内、实时资源对应价格补贴。电量补贴按照运营规则,采用“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
容量补贴:在需求响应执行月,给予实时响应的中标主体容量补贴,标准按照8元/千瓦·月。电网企业按月持续监测实时响应中标主体的用电状态,当月晚峰时段(夏季20~22时、冬季晚峰17~19时)平均负荷不应低于中标备用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不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是指根据响应主体响应负荷(有效响应电量除以响应时间)与应约负荷的比值(负荷响应率),按照出清价格和有效响应电量进行核算。
(一)当负荷响应率低于80%时,响应无效,不予补贴;
(二)当负荷响应率在80%—120%之间时,按有效响应电量乘以出清价格进行补贴;
(三)当负荷响应率高于120%时,120%—150%部分按有效响应电量乘以出清价格的0.5倍进行补贴;15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需求响应执行月(M月)的次月,按照本规则相关要求计算补贴费用,在网上国网APP公示后,M+2月进行结算与发放。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集团户补贴费用由电网企业发放至电力用户电费账户。负荷聚合商及其代理用户分成比例由双方按照需求响应代理协议协商确定,向电网企业提交经双方盖章确认的确认单,补贴费用由电网企业按确认单清分并分别发放至代理用户电费账户和负荷聚合商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负荷聚合商负荷响应率低于80%时,低于80%的部分按偏差电量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2倍出清价格,考核费用纳入需求响应补贴资金池参与清算。负荷聚合商以银行履约保函、保险的方式向电网企业提供违约担保,每1千瓦聚合响应规模不低于4.5元,银行履约保函、保险受益人确定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出现负荷聚合商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考核费用时,电网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使用该负荷聚合商的履约保函清算其欠费。
第三十六条 以聚合形式或直接参与需求响应的高压工商业用户,在获得需求响应补贴费用的同时,也承担需求响应补贴资金的分摊。
第七章 市场监督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河北市场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每次响应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完成实际响应结果的统计,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三十九条 经公示后的补贴费用,由电网企业按月汇总报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后发放。
第四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企业可以对市场进行干预,或中止市场:
(一)市场参与主体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严重扰乱河北市场秩序。
(二)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
(三)电网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
(四)重大活动对电网安全稳定有特殊要求。
(五)电力行业重大政策调整需市场进行衔接。
(六)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整市场的开展时间;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准入和退出;
(四)暂停市场,待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四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用户积极参与市场,并向不参与的用户做好政策告知。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保障需求响应执行过程在线监测、准确控制,以较低成本实现负荷控制效果优秀化。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市场参与主体建设本地化能量管理系统,提升负荷响应准确度。
第四十五条 响应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时应按时、足额响应。若发生不降反升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报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其行为影响程度,采取通报警告、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约定公示数据,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数据需求,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十七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报送,并在技术支撑平台披露相关市场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场参与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可向电网企业提出,由电网企业负责解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负荷聚合商:需求侧负荷调节负荷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需求响应、电力市场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二)市场参与主体:通过供电企业需求响应准入资格审查,完成响应协议签订与平台账号注册的电力用户、集团户、负荷聚合商。
(三)中标主体:参与电网企业需求响应竞价申报,成功出清的市场参与主体。
(四)响应主体:参与电网企业需求响应邀约的中标主体。
(五)申报响应负荷:市场参与主体在需求响应竞价申报中申报的压减负荷。
(六)应约负荷:中标主体在电网企业需求响应邀约中确认的响应负荷。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河北市场实际运营情况,对本规则相关条款出具补充说明或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冀发改电力〔2022〕4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3〕407号)废止。
附件:1.2024年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模板
2.顶峰发电放电和顶峰检修调度协议
3.2024年电力需求响应代理协议模板
4.负荷聚合商入市申请表
5.需求响应业务授权委托书模板
6.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与基线负荷计算标准
附件1
2024年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模板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条款)
甲方:国网 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
乙方: (户号: )
甲乙双方根据河北省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在甲乙双方已签署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的基础上,补充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组织的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同意甲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乙方有关资料,如电网企业、发展改革委。响应实施时,乙方应在保证电网、人身、设备安全前提下,根据约定响应能力执行到位。如执行不到位,甲方将采取相应远程负荷控制措施,乙方承担负控执行期间本企业的安全用电责任。
二、在甲方组织实施需求响应期间,乙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根据《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2024版)》规定和测算依据给予补贴。
三、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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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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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
签订日期: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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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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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表1 用户电力需求响应信息单
用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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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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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装容量(k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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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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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前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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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能力(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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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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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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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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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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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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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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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内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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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能力(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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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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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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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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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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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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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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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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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能力(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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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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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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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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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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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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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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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负荷聚合商代理用户明细表
负荷聚合商名称 |
聚合总容量 |
其中柔性负荷 |
日前响应容量 |
日内响应容量 |
实时响应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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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前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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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 |
用户编号 |
运行容量(kVA) |
响应能力(kW) |
其中柔性负荷 |
响应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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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内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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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 |
用户编号 |
运行容量(kVA) |
响应能力(kW) |
其中柔性负荷 |
响应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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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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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 |
用户编号 |
运行容量(kVA) |
响应能力(kW) |
其中柔性负荷 |
响应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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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乙方为电力用户时填写附表1,为负荷聚合商时填写附表2。
附件2
顶峰发电放电和顶峰检修调度协议
甲方:
乙方:
为防范特殊极端情况,更好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甲乙双方就甲方柔性电力资源参与电力保供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特殊天气等原因导致的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甲方自愿将自备电源、储能、充电、检修等资源参与电力保供,由乙方统一调度。具体包括:
(一)自备发电机组
,在电网缺电时间段顶峰增发、满发。
(二)自备发电机、储能、充电等电源
,在电网缺电时间段采取离网自供或支援其他用户等方式参与电力保供。
(三)移动发电车
,在电网缺电时间段由电网企业统一调配。
(四)弹性停电检修计划
, 年8月10日前,乙方可根据电力供需预测进行调度,但需提前 天通知甲方;8月10日后检修计划若仍未实施,甲方自主安排。
二、乙方需指导甲方制定前述设施参与电力保供的应急预案,在甲方相关电气设施安装量测装置,以便统计有关发、用电量。甲方应加强电气设施维护和电工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三、甲乙双方建立24小时联络机制。乙方下达调度指令后,甲方应按流程快速响应。具体流程另行规定。
四、甲方应备足原料及备品备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实践演习。乙方应通过电力需求响应补贴等方式,对甲方参与电力保供的油料等支出予以合理补偿。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3
2024年电力需求响应代理协议模板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条款)
甲方(电力用户): (户号: )
乙方(负荷聚合商):
甲乙双方根据河北省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代理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已知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市场参与主体申请条件。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参与河北省需求响应业务的领先代理商,并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甲方同意乙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如供电公司。响应实施时,甲方应在保证电网、人身、设备安全前提下,根据约定能力执行到位。如执行不到位,乙方、供电企业采取相应远程负荷控制措施,甲方承担负控执行期间本企业的安全用电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约定需求响应补贴费用分配方案。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如双方均无异议,可自动续约。
六、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相关委托机构提出申诉。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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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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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
签订日期: |
联系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用户电力需求响应信息单
用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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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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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装容量(k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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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负荷(kW) |
|
1.日前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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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能力(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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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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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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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
负荷类型 |
|
柔性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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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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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内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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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能力(kW) |
|
响应时间(分钟) |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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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负荷(kW) |
|
负荷类型 |
|
柔性负荷(kW) |
|
负荷类型 |
柔性负荷(kW) |
柔性负荷(kW) |
|
负荷类型 |
|
|
|||
|
|
|
|
3.实时响应 |
|||
响应能力(kW) |
|
响应时间(分钟) |
|
其中 |
|||
柔性负荷(kW) |
|
响应时间(分钟) |
|
柔性负荷(kW) |
|
负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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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负荷聚合商入市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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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
计划代理用户数量 |
|
计划负荷响应能力 |
|
是否建设负荷管理系统 |
¨是 ¨否 |
是否代理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
¨是 ¨否 |
是否具备控制 代理用户负荷能力 |
¨是 ¨否 |
||
省负荷管理中心初审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需求响应业务授权委托书模板
本人 (姓名)系 (电力用户或负荷聚合商)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负责参与河北省需求响应市场的注册、申报、应约、变更、退出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电力用户: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需在网上国网与企业绑定)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代理人必须签字确认,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2.后附代理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3.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参与河北省需求响应市场的所有事宜,可不填写本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附件6
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与基线负荷计算标准
一、日前、日内响应电力用户
日前、日内响应电力用户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与基线负荷计算分为工作日、周休日、法定节假日三种类型。
(一)工作日
工作日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计算选取去年同期月份前连续5个正常工作日(剔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日)作为典型日。基线负荷计算原则上选取需求响应邀约日前连续5个正常工作日(剔除响应日和有序用电执行日)作为典型日。
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用于月度竞价出清,基线负荷用于每次应约,均以小时平均功率计算,即小时电量/1h。按小时进行计算,5个典型日各小时电量,剔除较大值和较小值,剩余3个该小时电量的平均值/1h,即为该小时的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或基线负荷。
(二)周休日
周休日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基线负荷计算参照工作日计算方法执行,其中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选取去年同期月份前连续5个周休日(剔除响应日和有序用电执行日)作为典型日,基线负荷原则上选取需求响应邀约日前连续5个周休日(剔除响应日和有序用电执行日)作为典型日。
(三)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计算选取历史同期对应节假日(剔除响应日和有序用电执行日)作为典型日。基线负荷计算原则上直接选取未参与需求响应的历史同期日作为典型日。取典型日响应时段各小时电量/1h,作为该小时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或基线负荷。
新接电用户无历史同期负荷的,以工作日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基线负荷代替周休日、节假日数据。
二、实时响应电力用户
实时响应电力用户以调控前两小时平均负荷作为基线负荷。基线负荷测算参考值按照日前、日内响应用户计算。
三、负荷聚合商、集团户
负荷聚合商、集团户的基线负荷,按其聚合用户的电力营销户号分别计算,计算方法根据用户响应方式,与日前、日内、实时响应电力用户基线负荷计算方法一致。
四、数据拟合规则
基线计算时出现采集数据缺失,日前、日内响应电力用户按照前一个采回数据的同类型日的采集数据进行拟合;实时响应电力用户按照前一个采回数据时刻采集值拟合。
负荷管理措施执行时段,发生负荷数据缺失时,取缺点时刻前一个采回数据拟合。若缺点时刻为负荷管理执行开始或结束时刻,在后一个采回数据对应时刻,取前一个和后一个采回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再次拟合。当小时级(整点)电量底码缺失时应现场补抄,补抄不成功的,按照负荷管理措施执行时段,96点最长连续采回期间内的电量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