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2023年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和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听取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套制度情况汇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是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制定并实施好《方案》,对于巩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成果,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有效统筹经济平稳运行、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提升准确、科学、依法治污水平,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监测监控和协调联动,做到早预警、早会商、早行动,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现污染过程“削峰降速”。要持续推进治污减排工程,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稳妥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加快推广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动化。要加强统筹调度和监督帮扶,强化考核督察和政策支持,多措并举全力保障攻坚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见效,确保打好秋冬季攻坚这场硬仗。
会议强调,推进实施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要统筹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碳减排行动,引导企业更好落实原料替代、燃料替代等防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扎实做好《两个意见》的组织实施、评价管理和宣传解读等工作,配套印发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等,指导企业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切实发挥出减排效益。要指导地方落实好超低排放的各项支持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让绿色发展水平高的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实施范围和目标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50%左右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有组织排放指标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各城市确保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实施范围和目标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50%左右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范围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各城市确保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涉及水泥行业的相关任务:
1.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企业要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全工序、全环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2.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以水泥、玻璃、铸造、砖瓦、有色金属冶炼、煤炭洗选、石材加工、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粉状、粒状等易起尘物料储存及输送过程密闭、封闭改造,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等工艺环节及非封闭式炉窑,无法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应设置集气罩,根据废气排放特征确定集气罩安装位置、罩口面积、吸入风速等,确保应收尽收,并配套建设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排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烟道、炉体密闭负压情况,杜绝烟气泄漏。
3.推进煤炭、火电、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企业清洁运输,中长距离运输主要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货车。
4.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重型货车以及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等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5.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及补充说明要求,开展绩效分级,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
6.积极创建大气治理标杆企业。各地应以钢铁、铸造、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建设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名单,着力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企业,推动环保水平整体提升。新建企业应对照行业标杆水平建设;推动基础较好、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补齐短板、提高运行管理水平,达到环保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要求;支持鼓励绩效评级较低的企业,对标先进、夯实基础,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升环保绩效水平。中央企业、国企及行业龙头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运行管理,率先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
7.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的引导作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以不采取或少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水平低的企业则须加大减排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切实突出正向激励,对环保绩效A级和引领性企业实行自主减排,对纳入正面清单的标杆企业,监督执法做到“无事不扰”。
8.对于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突出环境问题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形成有力威慑。
9.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环保政策的协同,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